党群工作

宣传《保密法》普及保密知识 增强保密意识

1、国家秘密的概念及特征和分类

“国家秘密是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于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国家秘密具有三个特征:一是本质特征,即国家秘密必须同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密切相关。二是程序特征,即国家秘密必须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程序确定。三是时空特征,即国家秘密必须而且能够在一定时间内限定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

《保密法》规定,国家秘密包括下列秘密事项:

(1)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国防建设和武装国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3)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5)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6)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7)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国家秘密诸要素的,属于国家秘密。

2、保守国家秘密是每个公民的义务

保守国家秘密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在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和《保密法》中有明确规定。在享有公民的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公民的义务。保守国家秘密,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关系到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因此,保守国家秘密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3、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

机关、单位对在决定和处理有关事项工作过程中确定需要保密的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公开的,正式公布时即视为解密。

4、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哪几级,区分密级的标准是什么

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绝密级国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级国家秘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级国家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5、国家秘密载体种类?

①纸介质载体,是以文字、图形、符号等书面形式记录国家秘密的纸介质载体。如国家秘密文件、文稿、文书、档案、电报、信函、图纸及其他图文资料等。

②磁介质载体,以磁性物质记录国家秘密的载体。如记录着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的磁盘(含软盘、硬盘、U盘)、磁带、录音带、录像带等。

③光介质载体,以光信号记录、传输国家秘密信息的载体。如光盘等。

④含有国家秘密信息的设备、产品、物品等。

6、手机通信保密管理规定

①严禁在使用手机时谈论国家秘密;

②不得将手机带入涉及国家秘密会议的会场;

③不得将手机带入谈论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场所;

④涉密单位的领导和重要涉密岗位的工作人员不得使用他人赠送的手机。

7、如何防止计算机网络泄密

根据国家保密局《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各单位联网计算机必须做到内网(本单位局域网)与公共信息网、国际互联网实行物理隔离(内网与外网使用不同计算机或一台计算机安装隔离卡均可实现物理隔离目的);坚持执行“涉密不上网、上网不涉密”、“谁上网、谁负责”的网络保密制度。

8、涉密计算机为什么不能连接互联网

如果涉密计算机连接互联网,就容易被境外情报机构通过互联网植入的特种“木马”等间谍程序,进行非法攻击和远程控制。一但攻击成功,攻击者就会像操作自己计算机一样,操控被控制的涉密计算机,任意窃取涉密信息并可能感染计算机病毒,使存储、处理的信息遭到恶意破坏。

9、涉密信息系统的“五禁令”

①严禁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②严禁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

③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

④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

⑤严禁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10、国家秘密载体管理的保密要求

①严禁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

②严禁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

③严禁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

④严禁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⑤严禁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11、国家秘密载体销毁的保密要求

①销毁秘密载体,应当经由本机关、单位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并履行清点、登记手续。

②销毁秘密载体,应当确保秘密信息无法还原。

③销毁纸质秘密载体,应当采取焚毁、化浆等方法处理;送造纸厂销毁的,应当送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厂家销毁,并由送件单位二人以上押运和监销。

④销毁磁介质、光盘等秘密载体,应当采取物理或化学的方法彻底销毁。

⑤禁止将秘密载体作为废品出售

12、违反《保密法》造成泄密应负的法律责任

①违反《保密法》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②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③违反《保密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以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13、《保密法》的修订和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保密法是保护国家秘密的基本法律,直接涉及到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保密法自1989年5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国际国内形势变化,特别是信息化建设快速推进和民主法制建设不断发展,保密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对现行法律进行修改完善。一是国家秘密的存在形态和运行方式发生巨大变化,涉密载体由纸介质形式为主发展到声、光、电、磁等多种形式,泄密的渠道增多、风险加大、危害加重,亟需对现代通信和互联网条件下存储、处理和传输国家秘密的规定进行补充完善。二是保密工作的对象、领域和环境发生深刻变化,一些新的经济和社会组织进入涉密领域,涉密人员流动性增强、流向复杂,管理难度加大,需要对机关、单位和涉密人员保密管理制度进行修订。三是信息公开与信息安全之间出现了一些矛盾冲突,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解除等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四是窃密、泄密违法行为日益复杂多样,现行保密法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较为原则,不能适应保密工作的需要。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做好新形势下的保密工作。近年来,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就加强新形势下的保密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提出明确要求。中央保密委员会精心部署,狠抓落实,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不断推进保密工作理论和制度创新。实践中的创新成果,也需要通过修改保密法来加以提升和体现。

14、新修订的《保密法》有哪些改进

新保密法为纠正过去定密过多、范围过宽、解密不及时的现象,建立健全了4项制度措施,尽可能地缩小国家秘密的范围,把该保的保住,把该放的放开。一是上收定密权。新保密法规定,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应当遵守定密权限。根据新规定,县级机关、单位不再拥有定密权,必须通过上级授权才拥有定密权。定密主体大大缩小,可以节省大量行政成本。二是建立定密责任人制度。新保密法规定,机关、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负责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定密责任人首次写入保密法,解决了定密权责不清等问题。三是设立保密期限制度。以往“只标密级,不标期限”,导致“一密定终身”。新保密法增加了保密期限的具体规定,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30年,机密级不超过20年,秘密级不超过10年。四是健全了自行解密与解密审查相结合的解密制度。新保密法规定,保密期限已满的国家秘密事项,自行解密;在保密期限内保密事项范围调整不再作为国家秘密事项,或者公开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及时解密。